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为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一条 资助范围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本实验室科技工作者(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符合通知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专注于本领域某一科学问题,提出有限目标的申请;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5)申请者自行联系一位我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合作伙伴。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项目获批后次年1月1日。单项资助经费强度2-10万元。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每一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10月(具体时间起止以本年度通知为准)。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须先完成前一次项目的结题。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实验室业务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本开放基金在研者;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目标过大,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第八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一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
第十条 实验室业务办公室负责将评议结果和资助情况通知获申请者。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执行开放课题研究计划,并按时提交进展(结题)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如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原则上项目研究仍需在原单位完成;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且逾期未整改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进入实验室黑名单,不允许其再申请实验室任何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及依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全过程服务于科学研究任务,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研究任务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劳务费用支出比例应控制在资助总额的25%以内,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拨付
(1)非外拨经费由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统一管理。外拨经费仅限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公账户,严禁拨付至个人账户、第三方单位,严禁二次转拨;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规范行使,所在单位履行经费监管主体责任。
(2)项目负责人须于次年5月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随项目进展情况一并报送实验室备案核查。
(3)基金资助经费严格专款专用,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4)出现违规使用经费、超范围支出、虚假报销、挪用挤占等情形的,实验室立即终止资助;对终止资助及撤销的项目,已拨未用经费限期全额收回,违规资金予以追缴,收回经费统筹用于其他开放基金项目。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向实验室报送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扫描件及其它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ess Science, Institute of Earth Environment, CAS”,并有室内固定人员合作伙伴共同署名,同时在致谢中标注开放课题项目号。未按照规范进行署名的,验收时不计入本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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