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关于访问学者制度的有关精神,推动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展开,促进实验室建设国际一流大陆环境研究中心,特设立“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职责与类型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包括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监督执行和验收评估。邀请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负责访问学者的邀请联络及研究安排,邀请人每次仅允许邀请一位访问学者计划申请人。
第四条 根据来访学者的资历及合作深度,本计划资助的访问学者一般分为以下两个类型:
1.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务者。
2.青年访问学者(40岁以下):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一线科研工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或博士后。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实验室对本计划实行常态化受理,本单位以外的在岗研究人员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下载并填写《访问学者计划申请表》,明确访问学者基本信息、访问时间、合作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提交至实验室办公室。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优先支持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结合、能实质促进合作与学科交叉的申请。
第四章 入选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访问学者入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学术水平:必须是国内外知名研究单位在一线从事科学研究的高水平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研究内容:来室从事的研究内容需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对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或促进国际合作有较大帮助。
工作时长:根据最新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及经费使用规定,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一般1-6个月。
学术交流:访问期间应在实验室开设相应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鼓励开设短期课程或系列讲座。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九条 资助额度与开支范围:
实验室对本计划入选者在开展工作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在室工作期间的国际/国内旅费(经济舱,可报销一次往返旅费)、住宿费和劳务费,其中,单个项目住宿费和劳务费总体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月,具体由主任办公会根据访问学者的学术水平、合作研究计划、访问时间及预期成果审定。开展科研部分所需经费由邀请人落实。各项费用标准须符合依托单位(或相关财务规定)的报销要求,不得用于购买礼品、旅游等与科研无关的支出开销。
对于依托中国科学院、国家部委、及省级相关访问学者项目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的境外高水平专家,若同时入选本计划,则秉持相应资助项不重复支持及就高补齐原则。
第六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条 实验室访问学者计划应在获准后尽快执行,如比原定计划推迟2个月以上执行,申请人(邀请人)应做出书面说明,否则所获批计划将被取消。访问期间,本计划不可分段实施,原则上连续驻室,若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可成行。
第十一条 计划结束后,申请人要认真总结计划实施效果,填报项目执行报告,向实验室提交学术讲座或系列报告的PPT、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照片、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成果归属与署名: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专利等)归本实验室和访问学者本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应严格按照实验室署名要求署名。
所有受本计划(包括配套项目)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署名要求:
单位署名: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须至少列为第二完成单位(中文论文署名: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论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ess Science)。
作者署名:论文作者中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即邀请人或其指定的合作者)作为共同作者。
在论文的致谢部分,应明确标注“本项研究得到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计划(批准号:XXX)的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验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涉及的经费标准将依据依托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最新政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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